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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》已于近日发布,9月4日,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,介绍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》有关情况。会上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表示,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,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、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李忠指出,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遵循合法、便民、及时、公开、安全的原则。“安全”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底线要求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一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。《条例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、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明确规定。二是保障社会保险数据安全。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,确保信息完整、准确和安全,健全信息核验机制。三是强化社会保险运行安全。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、财务、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,定期开展检查、评估。这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底线思维,强化安全底线,防范化解重大风险,确保社会保障事业行稳致远。
关于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称,《条例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。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。《条例》规定,“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。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,停止发放待遇”“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;难以一次性退回的,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,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”。
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。《条例》规定,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、财务、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,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,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处理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、评估,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。
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。《条例》对用人单位、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,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,用人单位、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。这样就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,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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